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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商標撤銷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聲動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HTS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由電腦資料庫或網際網路連線提供金融股票市場資訊、股票券期貨選擇權之經紀交易、股票期貨現貨外匯資訊提供、提供股票交易市場及證券金融資訊、提供股票資訊、證券投資顧問、股票交易行情」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19655 號商標。嗣參加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以97年9 月17日中台異字第95123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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