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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當事人
    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王品餐飲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66號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王品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品餐飲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6 月17日以「溪隄咖啡SipTea & Caf’e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小吃店、冷熱飲料店、餐廳、咖啡廳、飲食店、牛排館、冰果店、茶藝館、速簡餐廳、飯店、流動咖啡餐車、快餐車、小吃攤、點心吧、備辦雞尾酒會、備辦筵席、外燴服務,並聲明商標圖樣中之「咖啡Tea & Caf ’e 」不在專用之列,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95354 號商標。嗣參加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10月24日中台評字第960013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經濟部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註冊第178174號「西堤及TASTY 設計圖」及第0000000 號、第1141138 號、第1141266 號「TASTY 西堤及圖」等商標構成近似,被告認二造商標不構成近似,自有未洽,以97年3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0307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註冊第 178174號商標構成近似,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應不准註冊,以97年9 月26日中台評字第970190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2 月11日經訴字第098061069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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