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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普力多元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普力多元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普力多元有限公司前於95年1 月19日以「美樹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231849 號商標。嗣原告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9 月4 日中台評字第97016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普力多元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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