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王美花、普力多元有限公司、丙○○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原 告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普力多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普力多元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普力多元有限公司前於95年1 月19日以「美樹館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231849 號商標。嗣原告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9 月4 日中台評字第97016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普力多元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