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姜雪林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茂生(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9年2 月1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臺北縣部分),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