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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姜雪林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茂生(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9年2 月1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 條臺北縣部分),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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