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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全信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慶隆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鏡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以「容器」於95年2 月14日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證書號第D114520 號。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5 月7 日(98)智專三㈠03027 字第09820267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將有影響,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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