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5號原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水木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義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燁聯公司)於民國91年10月23日以「低鎳含量之沃斯田鐵系不銹鋼」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1124567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4781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3 月20日以(98 )智專三㈤01058 字第09820159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 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79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燁聯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燁聯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