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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甲○ ○○○○(C原 告 銳璽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原 告 歐特產品公司(Ultra Products, Inc.)代 表 人 甲○ ○○○○(C共 同 何愛文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訴訟代理人陳正和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丙○○(局長)住同上參 加 人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美商揚特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2月20日以「電源供應器的電源輸出接頭」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申請書記載創作人為劉漢隆) ,經被告編為第9320243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398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等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6 月6 日以(97)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7202923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1月12日經訴字第097061155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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