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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陳美姚、王美花、黃志明

  • 原告
    三叔公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原 告 三叔公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姚(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 加 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經訴字第09806107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參加人應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證據四(即西元1998年出版之「STRUCT URAL PACKAGE DESIGN」乙書)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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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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