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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三叔公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美姚(董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加人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經訴字第09806107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參加人應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證據四(即西元1998年出版之「STRUCT URAL PACKAGE DESIGN」乙書)之原本。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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