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 原告
- 三叔公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美姚(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王玉鈞
- 參加人
- 家會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志明(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3 月4 日經訴字第09806107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參加人應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證據四(即西元1998年出版之「STRUCT URAL PACKAGE DESIGN」乙書)之原本。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