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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趙皓堅、王美花、林修言

  • 原告
    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世生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原 告 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皓堅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世生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修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9月13日以「工具夾持結構」向被告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575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448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 世生工業有限公司於96年5月9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於96年8月2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並經 被告依專利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函請參加人表示意見,嗣經 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屬申請專利範圍之限縮,且未變更實質內容,符合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准予更正,本件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並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乃於97年10月3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字第097205289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4 月14日經訴字第0980611018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 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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