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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王美花

  • 原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陳春宏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78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陳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春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5 月13日以「風扇扇框」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9420777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75681 號專利證書。嗣同年12月27日參加人陳春宏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旋原告於95年3 月9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機關審查,認該更正本違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64條第2 項之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案仍依原公告本審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98年2 月4 日以(98)智專三㈠05017 字第098200598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以98年5 月13日經訴字第0980611920號訴願書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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