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8號
98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興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41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95年8 月10日以「安裝穩固的主軸刀桿(五)」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410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30572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3 月23日以(98)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98201605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之墊靠元件具有雙重之軟、硬構造,此構造係讓墊靠元件發揮與我國第M284482 號專利(下稱證據1 )之套環,或與日本專利公開號特開2000-326168 號(下稱證據2 )之彈性體17相同之抵靠功能,因此若將系爭專利與證據1 或證據2 比較,應將墊靠元件單獨與證據1 之套環,或者與證據2 之彈性體17作比對,始可相提並論。又證據1 之套環,或證據2 之彈性體,其功能或構造皆不能單獨表現出系爭專利墊靠元件所具有之穩定抵靠主軸底面,以及具彈性能消除間隙之功能與效果,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通常知識者非依證據1 及證據2 顯能輕易完成。
㈡系爭專利之墊靠元件係上、下重合之軟、硬重疊構造,因此無論證據1 之套環或證據2 之彈性體17,都應與包括可撓性墊環、接觸墊片之墊靠元件相互比較,而非單與接觸墊環或可撓墊環作比較,證據1 、2 之套環、彈性體皆不能單獨表現出系爭專利接觸墊片穩定抵靠主軸底面,以及可撓性墊環具彈性能消除間隙的功能與效果。雖於兩物間設有緩衝之可撓性墊環係機械領域所常見,惟此種於兩物件間設有可撓性墊片之構造,使用於主軸安裝或拆卸之刀桿領域上之係絕無僅有。證據1 所揭露之套環或者證據2 所揭露之彈性體,皆僅為單層構造,缺乏雙層之軟、硬墊片組合,故無論證據1或者證據2 之單層墊片構造,皆未揭露以螺鎖加以固定墊片之構造,證據1 、2 單層之墊片沒有疊合構造的錯開顧慮,因此在構造上亦不需要鎖固之手段。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單層的彈性體構造,難以聯想出可將彈性體與證據1 所述之套環構造結合,藉此得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雙層軟、硬墊片之構造特徵。系爭專利之墊靠元件,能墊高並填補消除肩部與雙面拘束主軸抵靠平面之間之間隙,以可撓墊片調整高度並吸震,又有抵靠墊片接觸抵靠平面,加上螺絲螺固的手段定位確實,能避免接觸墊片與可撓墊片錯開,因此能產生前所未有之定位刀桿功能,加上接觸墊片與可撓墊片之振動頻率不同,因此墊靠穩定性更佳,令刀桿所能產生的加工效果亦較佳,讓系爭專利案之墊靠元件作用優於證據1 或證據2 所揭露之套環或者彈性體。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構造除如前述,非依據證據1 及證據2 顯能輕易完成者之外,其設有兩個以上,能夠獨立產生墊靠作用之墊靠元件,亦能以較為平衡且獨立之方式提供抵靠並消除間隙之功能,且此環繞之複數墊靠元件之設計未被證據1 、2 所揭露。
㈣綜上,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整體空間形態及構造特徵係創新,系爭專利完全符合法定之新型專利要件,被告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顯有認定事實及理由錯誤之違法。
㈤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前之前言部分,包含刀桿具有一桿部10、一頭部11、以及一設於該桿部10及該頭部11之間的法蘭部12,其中該法蘭部12為直徑大於該桿部10的圓盤體,且該法蘭部12於朝向該桿部10的一面形成一環肩部122 等,均為習知構造,已見於證據2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特徵在於:於該環肩部122 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20,各墊靠元件20包括一可撓墊片21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21表面的接觸墊片22;所述肩部為圓環形的平面且間隔設有複數個螺孔,於該肩部的兩側結合兩個對稱設置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的可撓墊片為圓弧形的片體並分別貼設於該環肩部的表面,各可撓墊片對應各螺孔設有複數個穿孔;各墊靠元件設有一接觸墊片,各接觸墊片以底面對應貼靠於各可撓墊片的表面,並對應各穿孔設有複數個沉頭孔,設有複數個螺絲分別穿經各沉頭孔以及各穿孔而螺鎖於各螺孔。就證據1 、2 與系爭專利上揭特徵比較:證據1 之套環20與系爭專利之接觸墊片22相當,該套環20與系爭專利之接觸墊片22具有相同之結構、位置及功效;另系爭專利申請特徵之可撓墊片21則已揭露於證據2 之彈性體17、18,兩者之結合位置與特性均無差異。另系爭專利以螺絲將接觸墊片及可撓墊片鎖固於肩部之螺孔,為機械領域之習知技術,原告亦不否認於兩物間設置可撓性墊環以作為吸震及緩衝之方式為習知常識。據上說明,對於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組合證據1 之套環20與證據2 之彈性體17、18而完成系爭專利之墊靠元件20(其包括一可撓墊片21及接觸墊片22)之等效結構。因此,系爭專利於環肩部122 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20,各墊靠元件20包括一可撓墊片21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21表面的接觸墊片22,並以螺絲相互鎖固於肩部,而達到全面接觸抵靠、穩定組裝及消除間隙的功效,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及證據2 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是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獨立項與第1 項相同處為:一種安裝穩固的主軸刀桿,該刀桿具有一桿部、一頭部、以及一設於該桿部及該頭部之間的法蘭部,其中該法蘭部為直徑大於該桿部的圓盤體,且該法蘭部於朝向該桿部之一面形成一環肩部,其特徵在於:於該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第2 項獨立項與第1 項相異處為:所述肩部為圓環形的平面且間隔設有複數個螺孔,於該肩部設有各螺孔處分別結合一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的可撓墊片為相互間隔的片體並分別貼設於該環肩部的表面,各可撓墊片對應各螺孔設有一穿孔;各墊靠元件設有一接觸墊片,各接觸墊片以底面對應貼靠於各可撓墊片的表面,並對應各穿孔設有一沉頭孔,設有複數個螺絲分別穿經各沉頭孔以及各穿孔而螺鎖於各螺孔。經查,第1 項為兩弧墊片所構成,第2 項則為配合複數螺孔123 數量而設置之墊靠元件,用一螺孔搭配一墊靠元件且相互間隔,沿肩部圍繞形成環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功效與第1 項所述之兩弧形墊片功效相同,其他相同技術及功效如前項所述。據上說明,系爭專利於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並以螺絲相互鎖固於肩部,而達到全面接觸抵靠的穩定組裝效果,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及證據2 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從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難稱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抗辯:
㈠證據1 及證據2 均揭示了墊片與刀具鎖固之手段,且證據1及證據2 中之墊片係應用於相同領域,因此在該領域具由通常知識之人,參考該等墊片及鎖固手段之揭示可輕易地將兩種墊片疊合在一起:
1.原告於起訴狀第七頁表示,無論證據1 或者證據2 揭示之單層墊片,因沒有疊合構造的錯開之顧慮,因此在構造上不需要鎖固的手段。惟此與證據1 及證據2 之揭示不符。
2.證據1 對於固定手段之揭示如下:
⑴證據1 說明書第七頁有以下的揭示:「因為套環20係供後續機台夾持裝設時抵靠,故可直接置放於此位置,當然,也可以採用如膠合、或是突出固定部、凹槽的方式來固定,此固定方式基於熟悉此項技術之人是可以輕易變化,在此不重複累述。」
⑵證據1 的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其中該套環係以插銷的方式固定於該卡制部。」
⑶證據1 的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其中該套環係具有至少一突出之固定部,配合該卡制部上具有相對應之凹槽,而可相互結合固定。」
3.證據2對於固定手段之揭示如下:參考證據2 第四頁中的圖2 及證據2 的翻譯本第9 頁揭示了:「彈性體17藉由碟盤螺桿以可拆裝自如之方式安裝於與主軸10之前端面10a 相對向之工具保持具13之凸緣部之端面15a 。」
4.原告於起訴狀第七頁自承:「於兩物間可撓性墊環以作為吸震及環衝之方式為習知常識。…於兩物間設有緩衝的可撓性墊環系機械領域所常見。」
5.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將二套環疊套在一起並沒有任何困難:如前所述,證據1 及證據2 的揭示中,二種套環均可設有開孔以便利用機械領域通常之固定手段,例如插銷、或螺桿等將該等套環固定於刀具之凸緣上,因此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之人跟據證據1 及證據2 的揭示,可輕易將二種套環疊套後,利用如螺桿等固定手段,將二套環固定在刀具之凸緣上。
㈡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1或證據2並未產生顯著之效果:
1.證據1揭示之結構對刀具抵靠之效果優於系爭專利:
⑴系爭專利之聲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 項之軸向變形,可以依據材料力學中桿件軸向變形之計算公式:δ=SL/AE (其中δ為變形量,S 為對結構體之施力,L 為桿件長度,A 為桿件截面積,E 為彈性係數)就桿件的各個分段計算並相加得之。
①證據1 揭示之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技術特徵相較,證據1 揭示之結構能產生較佳的抵靠效果:系爭專利第1 項之結構,其軸向係由一接觸墊片及一可撓式墊片相疊合而成,其各個墊片的軸向變形相疊加即為整個墊片段的軸向變形。當工具機主軸高速旋轉時,工具機主軸與刀具在軸向方面會產生很大之作用力(S) ,由於可撓式墊片本身彈性係數(E) 甚小,由上述公式可知其軸向變形甚大,而無法產生穩定抵靠的效果。證據1 揭示之結構使用單一具有遠高於可撓式墊片彈性係數(E) 之金屬墊片,由上開公式,證據1 揭示之結構於高速旋轉下,產生的軸向變形遠小於系爭專利第一項之結構。
②證據1 揭示之結構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相較,證據1 揭示之結構能產生較佳的抵靠效果:系爭專利第2 項之結構,其軸向係由複數個墊靠元件及相對應之複數個可撓墊片貼設於環肩部的表面。與系爭專利第1項相比較,其因為抵靠的總面積(A) 遠小於系爭專利第1 項,根據上開公式,系爭專利第2 項的變形將比系爭專利第一項的變形更為嚴重。按,證據1 揭示之結構產生的軸向變形遠小於系爭專利第1 項之結構,自然也小於系爭專利第2 項之結構。
2.證據1 揭示之結構對刀具與主軸密合之功能與系爭專利第1項無差異:證據1 揭示之結構,其墊片可選用鋁合金製成,因其彈性係數遠大於系爭專利第1 項二種墊片的組合,因此可以壓制主軸之變形,該墊片與工具機主軸形成共平面,又因為選用之金屬材料於一般工具機作動情形下的微量變形而能產生良好的密合狀態。反觀系爭專利第1 項,因為可撓性墊片位於接觸墊片下方,其因可撓性墊片之彈性係數甚小,稍加施力即會產生巨大的變形量,無法壓制工具機主軸之變形,該接觸墊片與與工具機主軸形成共平面,因此密合情形與證據1 揭示之結構相當,然其密合係犧牲刀具加工時之精密度而達成。
3.證據1 揭示之結構對刀具與主軸密合之功能遠優於系爭專利第2項:系爭專利第2 項之結構係以複數個墊靠元件及相對應之複數個可撓墊片貼設於環肩部之表面,以取代墊片結構,其各個墊靠元件之間具有空隙,無法產生防止切屑進入間隙之功能。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經查:
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93條暨第94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規定。
㈡本件系爭第95214104號「安裝穩固的主軸刀桿(五)」新型專利案,依其經被告准予更正之97年5 月1 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所示,其申請專利範圍共2 項,均為獨立項,其內容為:
1.一種安裝穩固的主軸刀桿,該刀桿具有一桿部、一頭部、以及一設於該桿部及該頭部之間的法蘭部,其中該法蘭部為直徑大於該桿部的圓盤體,且該法蘭部於朝向該桿部的一面形成一環肩部,其特徵在於:於該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所述肩部為圓環形的平面且間隔設有複數個螺孔,於該肩部的兩側結合兩個對稱設置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的可撓墊片為圓弧形的片體並分別貼設於該環肩部的表面,各可撓墊片對應各螺孔設有複數個穿孔;各墊靠元件設有一接觸墊片,各接觸墊片以底面對應貼靠於各可撓墊片的表面,並對應各穿孔設有複數個沉頭孔,設有複數個螺絲分別穿經各沉頭孔以及各穿孔而螺鎖於各螺孔。
2.一種安裝穩固的主軸刀桿,該刀桿具有一桿部、一頭部、以及一設於該桿部及該頭部之間的法蘭部,其中該法蘭部為直徑大於該桿部的圓盤體,且該法蘭部於朝向該桿部的一面形成一環肩部,其特徵在於:於該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所述肩部為圓環形的平面且間隔設有複數個螺孔,於該肩部設有各螺孔處分別結合一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的可撓墊片為相互間隔的片體並分別貼設於該環肩部的表面,各可撓墊片對應各螺孔設有一穿孔;各墊靠元件設有一接觸墊片,各接觸墊片以底面對應貼靠於各可撓墊片的表面,並對應各穿孔設有一沉頭孔,設有複數個螺絲分別穿經各沉頭孔以及各穿孔而螺鎖於各螺孔(系爭專利相關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參加人所舉舉發證據1 為95年1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94215751號「工具夾持結構」新型專利案(其相關圖式如附圖二所示);證據2 為西元2000年11月28日公開之日本公開特許公報特開2000-326168 號專利案(相關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㈣組合證據1 、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按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規定,新型專利獨立項之撰寫倘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如「其特徵在於」等),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特徵在於」前之前言部分所載其刀桿具有一桿部、一頭部、以及一設於該桿部及該頭部間之法蘭部,其中該法蘭部為直徑大於該桿部之圓盤體,且該法蘭部於朝向該桿部之一面形成一環肩部等,均為習知之構造,已為證據2 所揭示。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特徵在於」後所載之技術特徵則為:於該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所述肩部為圓環形的平面且間隔設有複數個螺孔,於該肩部的兩側結合兩個對稱設置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的可撓墊片為圓弧形的片體並分別貼設於該環肩部的表面,各可撓墊片對應各螺孔設有複數個穿孔;各墊靠元件設有一接觸墊片,各接觸墊片以底面對應貼靠於各可撓墊片的表面,並對應各穿孔設有複數個沉頭孔,設有複數個螺絲分別穿經各沉頭孔以及各穿孔而螺鎖於各螺孔。與系爭專利相較,證據1 之套環與系爭專利之接觸墊片相當,二者皆具有相同之結構、位置及功效;而系爭專利之可撓墊片亦已揭露於證據2 之彈性體,二者之結合位置及特性亦無差異。至系爭專利以螺絲將接觸墊片及可撓墊片鎖固於肩部之螺孔,則僅為機械領域習知技術之簡單運用;原告亦不否認於兩物間設置可撓性墊環以作為吸震及緩衝之方式亦屬習知之常識。是以,系爭專利於環肩部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之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之接觸墊片,並以螺絲相互鎖固於肩部,而達到全面接觸抵靠之穩定組裝效果,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及2 之組合即顯能輕易思及完成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自不具進步性。
2.原告訴稱證據1 的套環或證據2 的彈性體,都僅為單層的構造,缺乏雙層的軟、硬墊片組合,無論證據1 或證據2 的單層墊片構造皆未揭露以螺鎖加以固定墊片的構造,證據1 、2 單層的墊片沒有疊合構造的錯開顧慮,因此在構造上亦不需要鎖固的手段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僅述及墊靠元件由可撓墊片及接觸墊片組成,並未界定可撓墊片及接觸墊片之性質或材質,因此由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法蘭部於朝向該桿部的一面形成一環肩部,其特徵在於:於該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僅可確定可撓墊片與接觸墊片之相關組構位置,墊靠元件由可撓墊片與接觸墊片所組成,以及該墊靠元件數量上為「兩個以上」之技術特徵。又依被告審查基準第2-3-26頁3.5.4.3 節中,已述明改變先前技術中之元件形狀、尺寸、比例、位置等之發明係屬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明,而是否具進步性應視其能否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定。於本案中由於系爭專利之墊片、證據1 之套環及證據2 之彈性體,其主要皆係在填補刀座主軸底緣與法蘭部間之空隙並達到輔助支撐以及緩衝的目的。縱使如原告所陳系爭專利為雙層的軟、硬墊片組合,惟就技術特徵而言,系爭專利之可撓性元件係上下固定於硬材質之間,而證據1 之軟性金屬套環、證據2 之彈性體亦均設置固定於硬材質之機台與法蘭部間,其創作目的皆在吸震並提供更佳穩固的加工條件,進而提高加工精度,因此系爭專利之「兩個以上」墊靠元件較之證據1 、2 之單一套環或彈性體,僅為墊片數量之簡易改變,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另原告所稱系爭專利有證據1、2 所無之以螺絲及螺孔鎖固之技術手段云云,亦僅係為配合兩個以上墊靠元件結合所需之公知技術,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㈤組合證據1 、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二者相同處在於:一種安裝穩固的主軸刀桿,該刀桿具有一桿部、一頭部、以及一設於該桿部及該頭部之間的法蘭部,其中該法蘭部為直徑大於該桿部的圓盤體,且該法蘭部於朝向該桿部的一面形成一環肩部,其特徵在於:於該環肩部的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的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以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的接觸墊片。其相異處則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肩部為圓環形的平面且間隔設有複數個螺孔,於該肩部所設各螺孔處分別結合一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的可撓墊片為相互間隔的片體並分別貼設於該環肩部的表面,各可撓墊片對應各螺孔設有一穿孔;各墊靠元件設有一接觸墊片,各接觸墊片以底面對應貼靠於各可撓墊片的表面,並對應各穿孔設有一沉頭孔,設有複數個螺絲分別穿經各沉頭孔以及各穿孔而螺鎖於各螺孔。由此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兩弧狀墊片所構成,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則為配合複數螺孔數量而設置之墊靠元件,用一螺孔搭配一墊靠元件且相互間隔,沿肩部圍繞形成環狀。二者相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複數墊靠元件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兩弧形墊片之墊靠元件所採用之技術手段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均完全相同。而於環肩部之表面環繞結合兩個以上墊靠元件,各墊靠元件包括一可撓墊片及一個以上結合於該可撓墊片表面之接觸墊片,並以螺絲相互鎖固於肩部,而達到全面接觸抵靠之穩定組裝效果,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1 及2 之組合即顯能輕易思及完成者,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自亦不具進步性。
2.原告又稱環繞的複數墊靠元件的設計以較平衡且獨立的方式提供抵靠並消除間隙的功能云云。惟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環繞的複數墊靠元件較之證據1 、2 之單一墊靠元件僅為墊片形狀及數量上之簡易改變,而其因各個獨立元件所提供之抵靠並消除間隙的功能亦已為證據1 、2 所揭示,而其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同處之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較之證據1 、2 並未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 、2 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