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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0月17日以「資訊服務站之電子組件組裝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7899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8848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丁○○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2 款、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7 月8 日以(97)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7203604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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