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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6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圓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秀美(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黃湘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湘霖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2 日以「攜帶式金屬帶鋸機之傳動噪音改良設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0345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1847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黃湘霖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5 月6 日以(98)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820264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 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14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黃湘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黃湘霖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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