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
- 原告
- 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郁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 月14日以「熱管散熱器(二)」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074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970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26日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1 月14日(98)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820021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7 月8 日經訴字第098061149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