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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當事人
    丸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原 告 丸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敏鋒 訴訟代理人 王盛勇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3年9 月30日以「汽車音響用外部影音控制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1549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6823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被告認依實質舉發理由應係主張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8年3 月11日以(98)智專三(三)05053 字第09820138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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