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 當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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