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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0號

聲請回復原狀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且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9年1 月21日99年度行救字第1 號駁回,並於同年2 月23日確定,惟聲請人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本院99年度行救字第1 號行政裁定、行政電子裁判費答詢表、行政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31至36頁)。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字第1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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