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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國成熊誦梅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且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9年1 月21日99年度行救字第1 號駁回,並於同年2 月23日確定,惟聲請人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本院99年度行救字第1 號行政裁定、行政電子裁判費答詢表、行政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31至36頁)。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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