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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1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聲請人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禾(董事長)
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相對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經本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69號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4,000元合 計 4,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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