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李坤鎔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聲請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2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