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

聲請回復原狀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聲請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2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聲請。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