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聲請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2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聲請。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聲請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2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聲請。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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