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李坤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2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