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9號

聲請回復原狀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作業、行政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聲字第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