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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他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梁素麗、呂財益、何崇瑋

  • 當事人
    晶耐實業有限公司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寶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他訴字第3號原 告 晶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素麗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局長) 參 加 人 寶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寶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由第三人隆洋企業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4 日向被告申報出口貨物TALLORING MATERIALS GLASS BEADS 貨物一批(出口報單號碼:第AT/97/2923/0422 號),經被告查驗認係仿冒參加人之註冊第852467號「M.G.T 及圖」商標,涉有侵害商標權情事,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 規定,處貨價一倍罰鍰新台幣1,903,131 元,併沒入貨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經提起訴願,亦經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行政訴訟判決之結果,倘認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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