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他訴字第3號
- 原告
- 晶耐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梁素麗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呂財益(局長)
- 參加人
- 寶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崇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寶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由第三人隆洋企業有限公司於97年7 月4 日向被告申報出口貨物TALLORING MATERIALS GLASS BEADS 貨物一批(出口報單號碼:第AT/97/2923/0422 號),經被告查驗認係仿冒參加人之註冊第852467號「M.G.T 及圖」商標,涉有侵害商標權情事,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 規定,處貨價一倍罰鍰新台幣1,903,131 元,併沒入貨物。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經提起訴願,亦經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件行政訴訟判決之結果,倘認本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