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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上訴人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宏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蔡寬明
被上訴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Valentino S. p. A )
代表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7日本院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9 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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