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沈宏海
- 訴訟代理人
- 楊敏玲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蔡寬明
- 被上訴人
-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Valentino S. p. A )
- 代表人
-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Antonella Andrioli)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7日本院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9 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2 日後,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