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2 日
- 當事人黑金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77號原 告 黑金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進雄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鼎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國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鼎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6年10月24日以「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記憶體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3211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鼎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3 月30日中台異字第97094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