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9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黃家珍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亞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8 日以「亞裕及AYU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3條第39類之「遊覽車客運、鐵路運輸、公共汽車運輸、船務代理、車輛出租、動力賽車出租、貨車出租、提供司機駕駛服務、旅行社、安排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車庫租賃、貨運仲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19719 號商標。嗣參加人亞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告旋於97年5 月7 日向被告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為「船務代理、旅行社、安排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貨運仲介」服務,並經被告於同年月30日以(97)智商0267字第09780227350 號函核准在案。嗣系爭商標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以98年2 月5 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29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