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89號
- 原告
- 黃家珍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亞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4年11月8 日以「亞裕及AYU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3條第39類之「遊覽車客運、鐵路運輸、公共汽車運輸、船務代理、車輛出租、動力賽車出租、貨車出租、提供司機駕駛服務、旅行社、安排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車庫租賃、貨運仲介」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19719 號商標。嗣參加人亞裕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該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告旋於97年5 月7 日向被告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服務為「船務代理、旅行社、安排旅遊、旅遊預約、安排航海旅遊、代辦出入國手續、代售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代預訂國內外運輸事業之客票、運輸工具預約、提供旅遊資訊、提供導遊、貨運仲介」服務,並經被告於同年月30日以(97)智商0267字第09780227350 號函核准在案。嗣系爭商標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以98年2 月5 日中台評字第H00970029 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