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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02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清友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宗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誠品家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88年3 月4 日以「誠品」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0類之桌、椅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891143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其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 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4 月24日中台廢字第970233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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