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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定位全球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丙○○(局長)
參加人
美商拉美工業公司
代表人
莉思蕾茉迪安

          (送達代收

           敦化北路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拉美工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3 月21日以「La Mer」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金、銀、鑽石、K金、紅寶石、綠寶石、藍寶石、珠寶、天然寶石、人造寶石(服飾用珠寶)、珠寶裝飾品、半寶石、隨身小飾物(珠寶飾品)、袖扣、領帶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1282026 號商標。嗣訴外人美商‧拉美工業公司(下稱拉美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同條項第12款規定,以97年5 月29日中台異字第9700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5日經訴字第097061165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拉美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拉美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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