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
- 原告
- 定位全球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丙○○(局長)
- 參加人
- 美商拉美工業公司
- 代表人
- 莉思蕾茉迪安
(送達代收
敦化北路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拉美工業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3 月21日以「La Mer」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金、銀、鑽石、K金、紅寶石、綠寶石、藍寶石、珠寶、天然寶石、人造寶石(服飾用珠寶)、珠寶裝飾品、半寶石、隨身小飾物(珠寶飾品)、袖扣、領帶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1282026 號商標。嗣訴外人美商‧拉美工業公司(下稱拉美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同條項第12款規定,以97年5 月29日中台異字第97000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5日經訴字第0970611659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拉美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拉美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