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金百利克拉克國際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46號民國98年7月9日辯論終結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美商.金百利克拉克國際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複代理人 劉鎮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8 月5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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