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原 告 紳宇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參 加 人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紳宇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8年12月21日以「無塵氏CLEAN-FAMIL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服務分類第11類「電風扇保護革網、電毯、電熱毯、淨水器、濾水器、飲水機之濾心、濾水器之濾心、水龍頭過濾器、冷氣機保護套、冷氣機過濾網、空調過濾網」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933262號商標(商標權期間:自90年3 月1 日起至100 年1 月15日止)。嗣參加人於96年2 月15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第12款、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8 月14日中台評字第960061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駁回」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嗣經被告以98年1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05270 號訴願決定以:「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