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天魁股份有限公司、甲○○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7號原 告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毓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朱稚芬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蔡惠如」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