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音聯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2年10月20日以「多媒體固定座之連接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18584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後發給新型第M242415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8 月6 日以(97)智專三(三)05025 字第097204126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