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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音聯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昭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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