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姜雪林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茂生(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3年2 月9 日以「改善箱型構造物開孔部之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179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9917 號專利證書。嗣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固公司)於96年3 月28日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4 項及第95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4 月14日(98)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8202120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 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512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發回被告另為妥適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品固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品固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