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三怡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趙怡興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老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5 日以「可懸掛滴水泡棉菜瓜布之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725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4349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脫普聚益股份有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4 月20日(98)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9820227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