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甲○○、乙○○、丙○○
- 原告三怡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民國99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原 告 三怡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7 月22日經訴字第098061154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4年10月5 日以「可懸掛滴水泡棉菜瓜布之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1725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4349號專利 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脫普聚益股份有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及第95條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被告審查,以98年4月20日(98)智專三㈠02016字第0982022715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自菜瓜布產品引進國內20多年來,雖然產品效果是容易洗刷去污,唯美中不足的是易於積水滋菌,因此20多年來有關業者甚至消費使用者都欲加以改善,系爭專利為原告絞盡腦汁付出20多年的心血才突破靈感創作出之革命性結構體,且為具進步性及實用性之創舉,既不需依靠其他輔助品,亦不需增加製造成本,即可達到快速滴水不易滋菌之效果,自符合專利法93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之要件,亦合乎專利法第94條第1項前文規定:「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 ㈡參加人雖稱系爭專利創作以習用湯勺、鬃刷等廚房用具上端也有相同之穿孔構造,然而早期祖先所做出的湯勺、鬃刷上端會有穿孔,其目的只侷限於懸吊用途,非使用於防止滋菌之目的,因此與系爭專利之創新目的、用途完全不能相提並論,茲舉例約50年前因國際聞名之「大頭針」專利,也與「鐵釘」形狀類似,然在以鐵釘之後申請新型的大頭針卻能獲取專利,因為他們兩種造型、目的、用途不同。若說本案創作是「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之作,那我們國內著名之「布紋膠帶」專利為何能取得?因為「布紋形狀」不管是布料花紋或是文具、建築材料均到處可見,比比皆是,而「布紋膠帶」形狀條紋也是「輕易完成」,但因它是封箱實用產品,布紋形狀膠帶可輕易用手撕開,因布紋膠帶的確與布紋形狀其他製品目的、用途不同。 ㈢再者,參加人另稱原告創作人違反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實係捏造事實,系爭專利申請日期為94年10月5日,但證據2之「刷布定位裝置」專利公告日期為94年10月21日,因此系爭專利並無違反專利法第95條規定之事實,而證據2之原創作 人李鳴崙亦坦承證據2之構想與系爭專利之結構並無互相關 連關係,也完全無雷同之處。 ㈣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辯稱: ㈠本件舉發案原處分理由㈤即敘明證據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新穎性,故原處分並非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5條而審定舉發成立,先予指明。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3項等獨立項其特徵前所主 張之菜瓜布結構體、泡棉結構體、泡棉菜瓜布結構體係為習知,其特徵後主張之結構體靠近任一周邊適位設一可懸掛用之穿孔者,見於習用之湯勺、鬃刷,且系爭專利與習用之湯勺、鬃刷等同為廚房用具,而習用之湯勺、鬃刷於物品一端設有穿孔,除利於懸掛,同樣可加速滴水,達完全、加速乾燥之功效,即不易滋菌,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3項等獨立項僅為習用湯勺、鬃刷等廚房用具之簡單轉用,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5 項附屬項揭露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或3項所述泡棉菜瓜布,其中之穿孔可設於任一角 落者、其形狀可自任意幾何造型中擇一者。其主張穿孔可設於任一角落,亦為習用湯勺、鬃刷等廚房用具物品一端設有穿孔之簡單轉用、泡棉菜瓜布形狀可為任意幾何造型,僅為選擇造型並無功效增進;由前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或3項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5 項依附於第1、2或3項後整體結構觀之,亦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㈣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五、查參加人係以證據2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5 項違反專利法第95條規定,及系爭專利之結構已廣泛應用於湯勺及鬃刷等廚房用具而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嗣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至第5項均係習用湯勺及鬃刷之簡單轉用,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習用之湯勺、鬃刷等廚房用具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5 項不具進步性?茲析述如下:㈠按新型雖無第94條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專利法第94條第4項定有明文 。關於是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首先應就申請專利之新型所載技術內容亦即其組成構件及連接關係整體觀之,次將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比較其差異,最後再判斷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間之差異,依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平,參酌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是否易於思及而完成該新型。所謂「顯能輕易完成」雖不以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前先前技術間差異之多寡為必然之依據,亦不以增進功效為必要,然基於專利制度係具有鼓勵創新及促進產業技術發展之目的,為避免單純組合已知元件而不具創新性之技術取得專利權保護,因而阻礙他人利用該技術之產業發展,倘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前先前技術差異微小,所須組合之先前技術愈少,且該組合僅係產生已知之功效,而其差異之技術特徵復已見於完全相同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文獻中,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面對該申請專利新型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時,所得合理參考或查詢之資料,足以啟發所屬技術領域人士組合該先前技術時,應認先前技術已隱含組合之理由,而認申請專利之新型不具進步性。㈡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有5項,其中第1、2、3為獨立項,第4、5項為附屬項: ⒈一種可懸掛滴水泡棉菜瓜布之結構,包括有一菜瓜布結構體,其特徵為:於該菜瓜布結構體靠近任一周邊適位設一可懸掛用之穿孔。 ⒉一種可懸掛滴水泡棉菜瓜布之結構,包括有一泡棉結構體,其特徵為:於該泡棉結構體靠近任一周邊適位設一可懸掛用之穿孔。 ⒊一種可懸掛滴水泡棉菜瓜布之結構,包括有一泡棉菜瓜布結構體,其特徵為:於該泡棉菜瓜布結構體靠近任一周邊適位設一可懸掛用之穿孔。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或3項所述泡棉菜瓜布,其中之穿孔 可設於任一角落者。 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或3項所述泡棉菜瓜布,其形狀可自 任意幾何造型中擇一者。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3項等獨立項主要特徵在於 將菜瓜布結構體、泡棉結構體、泡棉菜瓜布結構體上任一適當位置設一穿孔,以作為懸掛之用,達到滴水、快速乾燥之功效,惟查同屬廚房用具之習用湯勺、鬃刷等物品,通常於物品一端亦設有穿孔,除利於懸掛外,同樣可因懸掛達到滴水、加速乾燥之功效,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面對菜瓜布或泡綿菜瓜布無法保持乾燥之問題,自當合理參考同屬廚房用具之湯勺、鬃刷等用品,而啟發設置穿孔結構,俾以懸吊而達成滴水及乾燥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3項等獨立項僅為習用湯勺、鬃刷等廚房用 具之簡單轉用,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3項等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附屬項僅係附加 穿孔可設於泡棉菜瓜布任一角落之技術特徵,亦為習用湯勺、鬃刷等廚房用具物品一端設有穿孔之簡單轉用,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附屬項僅係揭露泡棉菜瓜布形狀可為 任意幾何造型,而該形狀之選擇,並未增進任何滴水及乾燥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5項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被告認習用之湯勺、鬃刷等廚房用具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5項不具進步性,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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