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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0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中南金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清雄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憲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憲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4 月9 日以「自行車雙層錘鍛幅條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為第91107058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2039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7年11月11日以(97)智專三( 三)05048字第09720612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部。案經被告審議,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於98年6 月9 日以經訴字第09806063410號函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經原告提出專利參加訴願意見書到被告經濟部。經被告經濟部98年7 月31日經訴字第09806116010 號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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