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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式樣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當事人
    全信企業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原 告 全信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慶隆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鏡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以「容器」於95年2 月14日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證書號第D114520 號。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5 月7 日(98)智專三㈠03027 字第09820267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將有影響,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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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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