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全信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慶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鏡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以「容器」於95年2 月14日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審定准予專利,並發給證書號第D114520 號。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由,對之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5 月7 日(98)智專三㈠03027 字第098202678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將有影響,爰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