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5號原 告 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中民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行道(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身飛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1 月15日以「電源供應器多功能轉換插頭」向被告(改制前稱中央標準局,於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820068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5106號專利證書,旋公司名稱變更為原告。嗣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4 月9日(98)以智專三 (二)04099 字第09820200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665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