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9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代表人
張進福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
代表人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卓恩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9日以「內埋式主動元件結構及其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313574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第I256694號專利證書。嗣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2 月6 日(98)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820063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98年10月2 日經訴字第0980611896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