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9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代表人
- 張進福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賢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施顏祥(部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卓恩民(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9日以「內埋式主動元件結構及其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3135743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第I256694號專利證書。嗣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及第23條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8年2 月6 日(98)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8200637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以98年10月2 日經訴字第09806118960 號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育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