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原告宣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原告宣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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