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原 告 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