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 原告
- 翔佳億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翁志明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乙○○(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黛安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送達代收人)
林哲誠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