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高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主 文 台灣高田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2 月9 日以「油炸花生之外裹層」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02266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94845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台灣高田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之規定,於97年10月27日以(97)智專三(四)01019 字第097205725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2 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06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