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3號原 告 統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4年1 月6 日以「密閉式電池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編為第9410031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8696 號專利證書。嗣後參加人廣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以97年9 月16日(97)智專三㈡04059 字第09720494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3 月16日經訴字第0980610846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