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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9日以「瓶」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307366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式樣第D10028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經被告依舉發理由核認應為實質主張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11月21日以(97)智專三( 一)03011字第09720637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經濟部98年3 月25日經訴字第09806109430 號決定駁回,原告猶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據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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