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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尹啟銘、巫振隆

  • 原告
    傅經洲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逢立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原 告 傅經洲 送達代收人 李豐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尹啟銘(部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逢立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巫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逢立貿易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3年10月8 日以「整平裝置之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3215943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70651 號證書,嗣參加人逢立貿易有限公司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 第1 款、第4 項及第95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97年10月14日以(97)智專三㈠03011字第097205452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 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98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098061088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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