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丙○○

  • 原告
    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6 月15日以「插頭插腳之絕緣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995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508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96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97年12月11日(97)智專三(一)05026 字第09720684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其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