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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原告
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6 月15日以「插頭插腳之絕緣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995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508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第4 項及第96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97年12月11日(97)智專三(一)05026 字第09720684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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