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64號原 告 慧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6 月15日以「插頭插腳之絕緣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420995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85082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建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及第96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以97年12月11日(97)智專三(一)05026 字第09720684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