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幸珠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72號原 告 楊幸珠 訴訟代理人 陳金鈴(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尹啟銘(部長) 參 加 人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炳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8年4 月29日以「彎管機結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820671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017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90年4 月1 日至100 年4 月28日止)。嗣參加人於95年5 月8 日及同年月12日提出舉發申請書及其第1 次修正本,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2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旋於96年3 月26日復提出舉發理由書第2 次修正本,並聲明以該修正本內容作為舉發依據,主張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於97年6 月20日以(97)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7203174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審議並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以98年2 月16日經訴字第09806059260 號函通知參加人參加訴願並表示意見,業據參加人於98年3 月16日提出參加訴願程序暨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到被告,經被告於98 年4月27日經訴字第098061112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