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尹啟銘(部長) 參 加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85年2 月1 日以「導流裝置」向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之前身)申請新型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准予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被告以原處分有程序瑕疵為由撤銷原處分,並為發回原處分機關令其另為適法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處分,智慧財產局遂另行審定,並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再提出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惟該訴願決定就本案主要爭點作出實質上對原告不利之認定,原告認為損及其利益,遂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影響,有通知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