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台銘(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邱垂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垂隆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2年11月18日以「電子卡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2220365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3987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邱垂隆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4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8年3 月6 日(98)智專三(二)04087 字第098201307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 月26日經訴字第098061142 6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命被告作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邱垂隆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邱垂隆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林佳蘋